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条件要求:
1、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审查同意,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2、要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要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要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一、登记程序
1、受理举办者的申请书,在确认其具备准入条件的同时为其出据单位名称核准、验资、刻制印章通知书和提供章程范本。
2、受理举办者送交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章程、验资报告、公章。在确认其符合规定的同时发给需要填写的表格。
3、受理举办者送交的各种表格。
4、审核办理申批手续,拟制批复文件,打印登记证书。
5、向举办者颁发登记证书,下发批复文件,返回有关表格。
6、整理和归拢档案,其内容:1、核准成立登记的批复文件; 2、章程核准表;3、登记申请表;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 表;5、印章备案表;6、银行帐号备案表;7、内设机构备案表;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9、章程;10、办公场所证明;11、 验资报告; 12、党组织证明;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公告。当登记到一定批量时在《内蒙古日报》公告,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的社会地位。
二、申请材料
1、章程核准表。
2、登记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4、印章备案表。
5、银行帐号备案表。
6、内设机构备案表。
(以上表格均一式三份,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存一份)。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工作日
2、办理地点:鄂尔多斯民政局
3、联系电话:0477-858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