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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1-13 15:50  来源:党群工作部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和扶持大学生创业,促进和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有关政策、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及《鄂尔多斯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结合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大创园”)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的自治区级大学生创业园,是专门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器组织。由高新区设立大创园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启迪创业服务中心。

第四条 大创园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搭建集政策落实实施、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五条 大创园为经选拔评审进入园区的大学生企业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孵化空间和各类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六条 入园条件

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学历以上高校在读和毕业五年以内的大学生、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创办的企业;由符合大学生条件的创业团队共同创办的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等,均可以个人、项目组或企业名义提出申请,参考以下条件,经评审后可进入大创园。

1.符合鄂尔多斯市及高新区产业方向,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的企业或项目;现代服务业方面的企业或项目;文化创业产业类别的企业或项目。

2.创业项目较成熟,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

4.本人有突出学术成就,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获得过专利,在各级创业比赛中获奖的项目可优先进入园。

5.对零就业、下岗失业、低保户、贫困家庭大学生、女大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给予重点鼓励和扶持。

第七条 入园流程

1.申请:大学生创业企业或项目申请入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或 《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商业计划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两张,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暂未注册公司的项目不需提供);

(5)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由大创园办公室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初审。

3.评审:由大创园办公室会同经济发展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对创业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和评审筛选,确定入园资格。

4.审批:由大创园办公室上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5.签署协议:通过审批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在接到入园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大创园办公室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入驻:签署入园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创业企业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

第四章 孵化期限

第八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或项目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满三年的企业,离开大创园独立经营。对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重点项目,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

第五章 在孵企业管理

第九条 入园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条 入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大创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如有违反,大创园将提出书面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并终止资金资助。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的管理成果、科研成果归自己所有。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作为独立法人,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运营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大创园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入园协议》管理入园企业。

第十四条 大创园建立全方位的企业评价体系,由大创园办公室会同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入驻的创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每年进行两次,每半年一次。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类,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依据评估结果,评选产生的优秀企业将予以重点支持并给予奖励;评选不合格的企业经警告、整改依旧不合格者责令退出。

第六章 园区服务

第十六条 大创园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企业设立事宜。

3.提供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知识产权等咨询服务与中介服务。

4.提供项目投融资服务。

5.提供相关政策信息、资金申报信息、市场信息、产业信息等信息服务。

6.协助大学生创业企业申请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提供的科技专项资金和创业扶持基金。

7.提供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社保关系托管与户口保管、接转党组织关系等人力资源服务。

8.定期组织大学生创业企业各类培训交流活动,助推大学生企业发展。

9.提供大学生企业的项目推介和市场开拓服务。

第十七条 创业导师服务

高新区成立由技术专家、风险投资专家、管理专家、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企业家顾问委员会”,聘请委员会成员为大创园的创业导师,提供创业辅导、企业管理、企业诊断、市场开拓、合资合作、投融资服务等咨询和辅导服务。

第十八条 在大创园组织大学生创业实践和交流。依托高新区创新企业、项目、人才资源,为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园,提供大学生模拟创业的公共场地。

第七章 离园程序

第十九条 孵化期满,或孵化成功离园:入园企业孵化期满或企业提前孵化成功,及时到大创园办公室办理离园手续。

第二十条 自动申请离园:入园企业自动申请提前离园,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大创园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应离园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责令退出: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由大创园办公室发出《离园通知书》,终止协议,责令其退出大创园,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园手续:

1.经园区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

2.驻园期间,其经营场所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超过三个月,或用场地开展与创业研发无关业务的,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3.创业人员或团队有违法行为的。

4.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的。

5.严重影响大创园秩序的。

6.不适宜在大创园继续创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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