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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政策-鄂尔多斯市人才改革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4-01-16 15:51  来源:党群工作部  作者:
 为了加快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集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推进创新城市建设的推动作用,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才改革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政策》(鄂府发〔2013〕4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新区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才改革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扶持政策》(鄂府发〔2013〕42号)文件精神设立人才专项资金。 

第二条  引进对象及分类标准

(一)人才引进

第一类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含外籍)院士及相当层次的人员;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对象、“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对象、“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专项奖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及首席科学家;国家级科研机构、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国家级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技术负责人;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高层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的人才,包括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及重要项目负责人;国际重要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第二类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英才”等省部级各类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等各专项奖获得者;国家“863”计划、“973”计划项目、课题的骨干成员;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首席科学家;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负责人及学术带头人;省部级创新创业团队的带头人、技术负责人;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层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的人才;担任海外知名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国外科技奖项的获得者。

第三类人才:

地市(厅)级各类人才工程人选;地市(厅)级科学技术奖等各专项奖获得者;国家级科研机构、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主要成员;省部级科研机构、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机构的骨干人员;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骨干成员;曾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层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的人才;在海外知名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企业工作且有一定造诣的留学归国人员。

(二)团队引进

按照项目申报类别分为创新机构和创业企业,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将创新机构和创业企业分为A、B、C、D四类,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创新机构和创业企业自有资金(以实际注册资本为准)投入。

1.  创新机构。

认定条件:

①  引进含学术带头人在内的5名博士以上创新团队;

②  与引进团队所在的高校、研究院所签署正式合作协议;

③  有3项以上在研项目和3项以上成熟可产业化成果。

2.  创业企业。

在高新区注册并开展相关产业创业活动,拥有高端创业人才和创新项目,经专家评审对区域经济有一定拉动作用的企业认定为创业企业。

第三条  引进的人才、团队须经高新区相关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组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的综合评审、高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创业扶持

第三条所列引进对象在高新区内创办高新技术研发机构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可享受以下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和投资基金

1.扶持标准。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分批次给予100—1000万元的启动资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但不超过科研院所和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额。

(1)启动资金扶持。

创新机构:分别给予A、B、C类创新机构800—1000万元、600—800万元、400—600万元的启动扶持资金,用于支持科研院所、研发平台建设。

创业企业(公司):注册1个月并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后,分别给予A、B、C类创业企业(公司)高端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300—400万元、200—300万元、100—200万元的启动扶持资金,分别给予高端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350—450万元、250—350万元、150—250万元的启动扶持资金。

(2)创业投资基金扶持。

以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具有成长潜力的创业企业进行资金支持,原则上单笔投资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申请材料。

(1)《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扶持资金审批表》(附表1)、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人才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其他所需材料;

(2)资金使用计划、企业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知识产权及市场合同等一切有助于证明企业正常经营运行的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根据引入渠道向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或启迪创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受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2)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审核,并提出扶持意见(须经分管领导签批);

(3)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4)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按流程拨付。

(二)办公场所及中试基地

1.扶持标准。

为各类创新机构、创业企业(公司)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中试基地,3年内免收租金,3年后可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继续使用。

2.申请材料。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高新区入园企业(项目)场地使用申请审批表》(附表2)。

3.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或机构根据引入渠道将上述资料提交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或启迪创业服务中心;

(2)受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具体扶持意见(须经分管领导签批);

(3)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4)机关事务中心、建设局根据审定意见分别负责提供办公场所与中试基地,并与申请企业或机构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中试基地建设经费补贴

1.扶持标准。

对于自行建设中试基地的研发机构或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给予厂房建设费用30—5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万元。投资成本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补贴;投资成本在2000~3000万元之间(含2000万元)的,给予40%补贴;投资成本在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补贴。

2.申请材料。

《高新区中试基地建设补贴审批表》(附表3)和中试基地工程决算报告、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2)建设局牵头,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室、财政局审核评估,并提出具体补贴额度及款项拨付意见(须经建设局分管领导签批);

(3)报请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4)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按流程拨付。

第五条  金融扶持

(一)贷款贴息

1.扶持标准。

给予一年贷款贴息扶持,第一类人才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第二类人才补贴上限不超过40万元,第三类人才补贴上限不超过30万元。

2.申请材料。

《高新区贷款贴息补贴审批表》(附表4)和项目介绍、项目各项批复文件、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账户流水、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引入渠道向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或启迪创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具体补贴额度;

(3)财政局复核,并提出款项拨付意见(须经分管领导签批);

(4)报请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5)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按流程拨付。

(二)融资损失补偿

1.扶持标准。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融资担保,对发生投资损失的,高新区按其投资损失的30%提供补贴,上限不超过300万元。损失鉴定委派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认定。

2.申请材料。

《高新区融资损失补偿审批表》(附表5)和项目融资等相关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引入渠道向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或启迪创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单位聘请第三方鉴定审核融资损失情况,并提出补偿额度意见;

(3)财政局复核,并提出款项拨付意见(须经分管领导签批);

(4)报请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5)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按流程拨付。

第六条  财税扶持

(一)扶持标准

1.在高新区创办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企业,自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已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补贴,用于技术研发和人才引进。

2.引进人才在高新区获得的年工资性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其已缴纳年度工资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予以补贴,第一类人才补贴上限10万元,第二类人才补贴上限8万元,第三类人才补贴上限5万元。

(二)申请材料

《高新区税收补贴审批表》(附表6)和纳税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向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2.财政局审核,并确定补贴标准;

3.报请财政局分管领导审定;

4.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按流程拨付。

第七条  奖补扶持

(一)扶持标准

1.引进的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按其在高新区工作天数计算,每人每天给予3000元补贴。

工作天数计算办法:院士抵离高新区由高新区人社局安排专人接待并做好记录;院士在高新区工作期间由对口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记载并形成日志,同时高新区人才办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服务并做好记载;经对口部门与高新区人才办核对产生工作天数。

2.曾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层以上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或在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担任高层技术研发或管理职务的人才,全职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或创业者,给予50万元奖励;兼职在高新区工作者,给予25万元奖励。奖励按工作情况分5年等额发放,其中70%用于其在高新区事业发展的配套资助,30%用于安家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3.新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研发团队,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75万元和50万元奖励;新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创新创业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或研发机构,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4.对新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75万元、30万元资助;对国家新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75万元、30万元资助。

5.新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创新创业团队、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带头人、主要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限1人),按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6.对引进人才中获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国家各部委级)和市级的各类人才予以奖励。

(1)入选中组部“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全职在高新区用人单位工作或创业者,给予50万元奖励;兼职者给予25万元奖励。奖励按工作情况分5年等额发放,其中70%用于其在高新区事业发展的配套资助,30%用于安家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2)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对象、“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对象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职在高新区用人单位工作或创业者,给予30万元奖励;兼职者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按工作情况分5年等额发放,其中70%用于其在高新区事业发展的配套资助,30%用于安家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3)被自治区认定为“草原英才”全职在高新区用人单位工作或创业者,给予10万元奖励;兼职者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按工作情况分5年等额发放,其中60%用于其在高新区事业发展的配套资助,40%用于安家费补助和生活补贴。被认定或评定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获得者、内蒙古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内蒙古自治区深入生产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一次性匹配同等金额的奖励。

(4)被我市新认定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全职在高新区用人单位工作或创业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兼职者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5)其他未列入的各级各类人才,视其级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条件者,依据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又获得高级别奖励者,再次申报的奖励金额为二者之差。

7. 引进人才或其团队成员在高新区工作期间,以高新区所属研发机构、企业名义申报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国家发明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科技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地市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科技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8. 引进人才或其团队成员在高新区工作期间,每获得1项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知识产权属于高新区内注册的研发机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每申请1项国际、国家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给予0.4万元、0.2万元奖励。

9. 引进人才创办的科技研发机构和企业3年内在高新区投产或实现产业化,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引进人才30—100万元奖励,但不得超过其所在企业对园区的年度财力贡献。

10. 引进的在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主任(首席科学家),每年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培训资助;自治区认定的“草原英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称号获得者每年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培训资助;鄂尔多斯市认定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培训资助。

(二)申请材料

《高新区引进院士补贴审批表》(附表7)、《高新区获评研发团队、机构(中心)奖励资金审批表》(附表8)、《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补审批表》(附表9)、《高新区人才项目产业化奖励审批表》(附表10)、《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培训经费审批表》(附表11)和获奖证明、培训文件、票据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要求向相应部门提交申请材料,1、2、3、6、10项由党群部(人社局)受理,4、5、7、8、9项由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受理;

(2)受理单位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3)分管领导审定;

(4)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按流程拨付。

第八条  特色扶持

(一)技术成果入股投资

扶持标准:引进人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最高可按注册资本的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或启迪创业服务中心协助引进人才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登记

扶持标准:对有特殊情况和需求的,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特事特办,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登记可相对分离。

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或启迪创业服务中心协助引进人才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研经费匹配

1.扶持标准。

对在高新区落户后申请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科研机构,分别给予国家、自治区实拨项目资金额30%、20%的匹配经费支持;对研究机构与当地企业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技术升级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项目经费15—25%的匹配经费支持;对研究机构争取市外或自治区外科技合作项目的,给予项目经费10—20%的匹配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最高匹配500万元,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最高匹配1000万元。

2.申请材料。

《高新区配套科研经费审批表》(附表12)、相关部门科研经费拨款文件、银行进账单、经费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

3.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提交申请材料;

(2)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具体经费匹配意见(须经分管领导签批);

(3)报请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

(4)财政局根据审定意见按流程拨付。

(四)引进人才任职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专长的引进人才在市直有关部门或高新区担任一定行政职务。

(五)引进人才职称评定

建立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等条件限制;适当提高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正高级和高级职称评选的名额比例。

(六)联络机制

建立高层次人才“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为引进人才提供精细化服务,协助其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贷款手续等工作事项。

(七)参与决策与论证

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聘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担任相关领域的咨询专家、顾问,参与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重要科研计划、重要项目的咨询论证工作。

第(四)、(五)项由党群部(人社局)负责协助办理;第(六)项中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由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负责协助办理,“贷款手续”由财政局负责协助办理。

第九条  生活服务

(一)协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工作问题;配偶工作未安置期间,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补贴期一年。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安置及生活补贴审批表》(附表13),并将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党群部(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协助办理。

(二)引进人才配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未参加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鄂尔多斯市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也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未成年子女在鄂尔多斯市各类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三)协调市教育局在全市范围内就近择优安排其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入学,学杂费缴纳享受市民待遇。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附表14),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党政办审核,通过后协调办理。

(四)协调市卫生局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到指定医院就医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

(五)安排人才服务专员,协助高新区引进人才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医疗和社会保险办理、驾驶证换领等生活事项。

(一)、(二)项由党群部(人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办理;(三)、(四)、(五)项由党政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办理。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十条  财政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人才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审定结果进行资金拨付。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

第十一条  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和启迪创业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各自领域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及所需扶持经费预算的编写,并将人才引进计划和经费预算分别报党群部(人社局)和财政局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  党群部(人社局)和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人才引进和经费安排意见,报园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申请人必须做出经费结算,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并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对前期费用审计后,结余资金上缴高新区财政。

第十四条  每年1月底前,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上一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汇总分析,并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审计后,向高新区党政联席会议作专门报告。

第十五条  政策兑现办理各部门负责按季度将政策兑现事项分类汇总报送党群部(人社局)和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和启迪创业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党群部(人社局)书面报送高层次人才引进情况。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和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受到奖惩、办理解聘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或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要及时向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并向党群部(人社局)报备。

第十八条  园区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创新机构的科研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扶持资金拨付的依据。

对考核结果较差者,主管部门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科技和创新局)或启迪创业服务中心要敦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园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机构管理体系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终止其资格,并停止相应扶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扶持待遇,并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扶持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二)学术、业绩方面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在审计中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引进的特殊人才、团队、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举才、荐才、带才成功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视项目规模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第七条(1)、(4)项与市级人才政策奖补事项相同,就高择优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如有变动,以当年发布的条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鄂尔多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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