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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 扶持办法》的实施意见(暂行)
时间:2017-05-23 10:20  来源: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为进一步加快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高新区”)发展,鼓励吸引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入园投资兴业,促进城市核心区产业带建设,更好的落实《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扶持办法》(鄂府发[2013]41号),结合市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入驻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所有项目。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入园项目是指国内外投资者在市高新区投资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新创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等。

  第二章 产业化项目扶持
  第一节  土地
  第三条 入园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获得建设用地的项目,享受园区提供的“九通一平”(通生活供水、工业供水、电网、公路、通讯、供热、供气、排水和排污管网,场地平整)服务。
  第二节  厂房
  第四条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年度上缴税收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在产业化中试阶段园区可为其提供中试厂房,并按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年度上缴税收额享受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或年度上缴税收低于100万元的项目,鼓励租用厂房。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或年度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园区可按照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中试厂房,并给予三年内厂房免租金优惠,三年后按照市场价格租赁使用。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或年度上缴税收在200-500万元的,园区可按照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中试厂房,并给予厂房前两年内免租金优惠,第三年按市场价格30%收取租赁费,三年后按照市场价格租赁使用。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或年度上缴税收在100-200万元的,园区可按照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中试厂房,并给予一定房租优惠。即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按照市场价格30%收取厂房租金,第三年按50%收取,三年后按照市场价格租赁使用。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1000万元或年度上缴税收未达到100万元的,园区可按照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中试厂房,并给予一定房租优惠,即第一年按照市场价格30%收取租金,第二年按照50%收取,第三年按70%收取,三年后按照市场价格租赁使用。
  (五)入驻园区孵化的项目,孵化毕业后需进行产业化中试生产的,园区可为其优先提供中试厂房,并给予第一年免租优惠。第二年后厂房租赁费用参照上述(一)-(四)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五条 引进自建厂房的项目,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或年度上缴税收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一定的厂区公共绿化、硬化、实验室等基础配套支持政策,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
  第四节  公租房
  第六条 入园企业项目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可按照市房管局公租房使用规定租用公租房。
  第五节  办公场所
  第七条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入园项目筹建期,市高新区为其提供必要的临时办公场所,免租金期为三年,水、电、暖、物业等日常运营等费用由企业按照市高新区办公场所相关规定缴纳。三年后按照市场价格租赁或者回购方式使用。
  第六节  金融
  第八条 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附加值高、具有明显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国际国内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高新区优先推荐转型发展投资基金及子基金对入园企业进行投资和扶持。
  第七节  电价
  第九条 入园产业化项目享受我市同等客户最低电价。
  第十条 入园的云计算项目,市高新区为其提供双回路用电,在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西部地区云计算数据中心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3〕888号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6〕61号文件的基础上,享受我市同等客户最低电价。
  第十一条 对大负荷用电企业,园区与供用电企业积极协商进行电力多边交易,最大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第三章 服务业机构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邮政通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中介咨询、教育文化、技术培训、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等服务业机构入园,市高新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临时办公场所,免租金期为三年,免租期间的水、电、暖、物业等日常运营等费用由企业按照市高新区办公场所相关规定缴纳。三年后按照市场价格租赁或者回购方式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服务业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按照市房管局公租房使用规定租用公租房。
  第十四条 服务业机构年上缴税收在100万以上的,园区可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原则上扶持和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入驻之后前三年上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 其它奖励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入园前已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在高新区落地投产后由市高新区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加强产品品牌建设,对于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自主创新品牌或者驰名商标的,给予上一年度企业在高新区上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首次获得省(市、自治区)级自主创新品牌或者驰名商标的,给予上一年度企业上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高新区协助企业向鄂尔多斯市分别申请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业,市高新区协助企业向鄂尔多斯市申请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技术标准研制,市高新区协助技术标准起草单位向鄂尔多斯市申请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是在国内上市并在股票交易市场可实现股权自由交易且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给予一定奖励。入园企业在国内上海证券证、深圳证券(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新三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九条 落户园区的重点高科技产业项目,为提升其研发能力,市高新区可给予一定的科技研发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投入及研发平台建设,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重点高科技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并有一定辐射带动集聚效应,项目设立研发中心且具有行业内较强的研发能力的高科技产业项目。扶持和奖励标准如下:
  (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或年度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扶持和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投产前三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100%。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或年度上缴税收在200-500万元的,原则上扶持和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投产前三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70%。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或年度上缴税收在100-200万元的,原则上扶持和奖励金额度不超过项目投产前三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50%。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符合鄂尔多斯市人才“1+8”政策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享受高新区人才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引进高校、科研机构成果(专利)且在园区转化为产业化项目,或者引进符合园区产业的重大项目,企业投产后前三年上缴税收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市高新区一次性给予团队带头人资金奖励,奖励额度前三年上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累计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产品属市人民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的,优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园区内的政府主导项目,优先使用入园企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中与上级或同级政策事项相同的,就高择优执行,不重复扶持奖励;先获得低级别扶持奖励,后又获得高级别扶持奖励者,再次申报时扶持奖励金额为二者之差。
  第二十四条 重特大产业化项目如需给予其他方面扶持,市高新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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