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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9-10 11:40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作者:

  鄂府发〔2013〕4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下称市高新区)发展,鼓励吸引国内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入园投资兴业,促进城市核心区产业带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入园项目是指国内外投资者在市高新区投资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扶持重点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和金融、物流、邮政通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中介咨询、教育文化、技术培训、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产业化项目扶持

  第一节资源配置

  第四条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配置条件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配置煤炭资源。

  第五条对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的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精神,享受政府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二节土地和办公场所优惠

  第六条入园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获得建设用地的项目,享受园区提供的“九通一平一厂一站”(通生活供水、工业供水、电网、公路、通讯、供热、供气、排水和排污管网,场地平整,污水处理厂,消防站)服务。

  第七条入园项目投产后,市高新区以收缴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核定总额70%的资金资助给该项目业主企业作为科技研发费用。

  第八条入园企业确需配置生活用地的,生活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地价的50%收取(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第九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入园项目筹建期,为其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职工公寓。

  第三节税费优惠

  第十条入园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市高新区以征收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3年核定总额100%的资金、后3年核定总额50%的资金资助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实行税外无费、封闭管理,杜绝乱收费。在企业规划和建设中按照“市级行政性收费免除、事业性收费减半、中介组织收费按最低标准”的原则对相关收费给予减免(市场化运作除外)。

  第四节金融优惠

  第十二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3〕16号)中的金融信贷优惠政策,对入园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融资协助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对投资大、建设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对入园的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符合扶持条件的,市高新区以风险投资或股权投资形式给予100—1000万元扶持资金(投资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需银行贷款的,由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300—3000万元融资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鼓励互联网运营机构和电子商务、物联网等企业到市高新区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金和融资扶持。

  第五节电价补贴

  第十五条入园产业化项目享受我市同等客户最低电价。

  第十六条入园的云计算项目,市高新区为其提供双回路用电,且享受我市同等客户最低电价,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市高新区补贴与实际用电价格的差额部分。

  第三章服务业机构扶持

  第十七条鼓励现代金融、现代物流、邮政通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中介咨询、教育文化、技术培训、医疗卫生等机构入园,市高新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营业和办公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3年后可通过租赁、回购等方式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鼓励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对入园企业进行投资,经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给予风险投资机构年累计投资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如投资发生损失,市高新区按实际发生损失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鼓励金融担保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担保,如担保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担保发生损失的,经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市高新区按实际发生担保损失额的30%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科技咨询机构入驻园区,并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认定、科技项目策划、项目包装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服务。正式入园后,市高新区一次性补贴10万元开办费。

  第四章其它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由市高新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自治区著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高新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列入国家、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由市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入园企业上市成功后,由市高新区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落户园区的重点产业研发中心,由市高新区按其建设费用的30—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二十六条引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专利),在园区转化为产业化项目,且该成果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高新区分别给予团队带头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第二十七条入园企业在市内招收工人(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由市高新区补贴50%的上岗培训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

  第二十八条入园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成员,符合鄂尔多斯市人才“1+8”政策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入园企业产品属市人民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的,优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园区内的政府主导项目,优先使用入园企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3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驻军部队,法院,检察院,市委各

  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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