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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管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时间:2018-01-05 14:51  来源:鄂尔多斯高新区  作者:
 
  为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提高班子运作和决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保证园区领导班子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议事形式
  以领导班子集体会议为主。通过召开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议事决策。
  第二条  议事范围
  《鄂尔多斯市高新区会议管理制度》确定的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各项任务,专题会议具体研究决定一项重要、紧急的议题。“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鄂尔多斯市高新区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三条  议事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正确集中,园区所有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经集体决策,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2.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凡集体决策议定事项,任何人无权改变。如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3.实事求是原则。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需决策的事项,要提出可行性意见,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防止和避免决策失误。
  4.依法合规原则。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应出席总数一半以上方能召开,讨论干部考核及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加强合法性审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事项,不进入议事决策程序。
  5.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和议题,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准备充分,简化程序,注重实效,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需会前审定。对需会议决策的事项,需提出可行性意见。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方案,一般不予讨论。
  6.分工负责原则。加强班子内部协调,形成决议后,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按时完成并及时汇报进展情况。
  第四条  议事程序
  1.前期程序
  1.1提出方案。议题提出部门应提前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就议题涉及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向权威机构、部门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士开展综合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决策方案。
  1.2合法性审查。方案内容如涉及法律、法规及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有关规定,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方案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悖,必须重新制定方案或废止议题。
  1.3议题确定。议题提出部门将初步方案整理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明确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前3天报送党政办,凡未形成书面材料的,党政办不予受理。党政办认真审查材料后,根据会议要求和整体工作安排,初步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报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审定,如领导同意召开会议讨论,则议题正式确定。
  1.4征求意见。议题确定后,责任部门要对方案内容进一步研究论证,根据涉及范围充分征求相关领导和部门意见,如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原则上应进行社会公示或举行群众听证会。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及时更改完善方案。
  1.5会议召集。党政办在会前2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制定会议议程草案(含议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报送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审定,在会议召开前1天将审定后的议题和其他事宜通知参会人员。
  2.决策程序
  2.1酝酿意见。党政办会前将书面会议材料送呈参会领导阅研,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送达或不宜提前送呈的,可在会场分发。与会领导要认真熟悉材料,就具体问题在会前互相协调通气,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2.2充分讨论。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和方案作简要说明及解读,参会领导应就方案内容充分讨论,并分别就具体内容发表态度明确、立场清晰的意见,没有意见也要表明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用书面形式向会议表达意见。
  2.3开始表决。充分讨论后,根据议题开始表决,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所讨论的问题,若涉及参会领导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领导应予回避。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特殊情况需退席回避。
  2.4作出决定。当场计票或在票数较多、计票时间较长情况下暂时休会计票。计票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宣读计票结果,如参会人员没有异议,则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宣布表决结果。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需上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要按程序上报,经批准方可生效。
  2.5会议文件起草及签发。由党政办负责会议记录,议定事项如需具体落实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要以编发会议纪要形式进行,会议纪要由参会领导会签后,呈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签发,主送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也可根据情况增发有关部门执行。
  3.决策执行
  3.1贯彻落实。会议事项一经决定,必须遵照执行,一般不再发文确认,由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和时限负责组织实施。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或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由分管领导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应重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3.2督促检查。强化议定事项执行全过程的协调、控制和督促检查,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各类会议决议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会议精神明确落实时限,对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办、催办,记录工作进展。
  3.3严格纪律。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需要复议事项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4 实时调度。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要检查了解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负责贯彻执行的有关领导和部门应及时反馈和汇报议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
  3.5 定期自查。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每半年对本规则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所有重大事项是否列入决策范围、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决议执行中班子成员贯彻落实情况、所作出的决策是否科学、看会议记录是否详实、会议文件是否按规定签发。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在领导班子会上通报自查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条  责任追究
  1.责任认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决策程序的;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个人擅自决策的;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不如实向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集体介绍情况的;未按规定要求重新议事的;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违反保密纪律的。
  2.责任追究。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政联席会上进行检查,接受批评;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条  附则
  1.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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