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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制度
时间:2018-01-05 14:53  来源:鄂尔多斯高新区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工委、管委会决策执行效能,促进督查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范围
  根据督查工作的事项来源不同,将督办事项分为四类:
  (一)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各部门、单位的年度、月度及其他任务目标。
  (二)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主任办公会、工作例会、园区企业座谈会、专题会议以及主要领导调研活动确定的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
  (三)党工委、管委会重要文件中需要办理落实的事项及其他重要决策。
  (四)上级领导,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需督办事项。
  第三条  督查程序
  (一)登记。对照任务清单进行督查,督查人员负责编制任务清单,并根据任务部署实时更新整合。任务清单应注明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责任领导、责任人和任务来源等各项要素。
  (二)转发。会议议定和部署事项直接进入督办程序,上级领导、园区主要领导批示和交办任务,督查人员登记后,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三)督办。督查人员全程跟踪督查事项办理情况,一般在到期前2天提前催办。
  (四)核查。督查人员对办理结果及时进行审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承办部门重新研究办理。
  审查核实主要是指对办理时限、落实情况及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验证确认。督办事项涉及入园企业建设项目的,须承办单位办理报告、服务企业反馈、专人现场督查结果三方一致。
  (五)报告。对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督查事项,督查人员按程序及时向领导报告,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可简化报告程序。
  (六)反馈。督查人员在接到主要领导对办理结果的批示意见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及领导批示意见分别向来文单位和承办单位反馈。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相关部门、单位将督查通知、办理报告等原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条  承办要求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督查工作负总责。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并定期主动反馈进展情况(每周至少反馈1次,紧急工作每日反馈)。
  (二)承办单位如对责任分工有不同意见,应在收文后1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或经分管领导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告知督查人员,按调整后的分工重新确定责任单位。领导未有明确意见前,仍按原责任分工办理。
  (三)重要决策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时限以会议纪要或主要领导要求的时限为准。未明确具体办理时限的,原则上重要决策事项办理时限为1个月,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如到期未办理完成,也需报送办理情况。
  (四)承办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解决或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汇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调整后,及时告知督查人员,按照最新确定时限及要求办理;如无主要领导批示意见,仍按原督查要求办理。
  (五)严格履行主办、协办职责。同一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报送进展情况。如出现分歧和问题,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主办单位据实列明各方意见,及时汇总上报。
  (六)对需要书面反馈办理情况的重大督办事项,承办单位要按照公文标准格式报送办理情况,突出完成或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有明确牵头领导的,由牵头领导审核签字;报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的办理报告,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办理报告,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发。对未按上述规定要求报送的,督查人员有权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与督查人员联系并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需及时告知。
  第五条  考核评估
  加强日常监控,定期通报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将督查工作纳入党工委、管委会对内设部门、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对主办和协办单位实行统一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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