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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制度
时间:2018-01-05 14:55  来源:鄂尔多斯高新区  作者:
 
  第一条  为建立有序、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园区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市高新区或者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办理或咨询有关事项,市高新区具有该项工作职责的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应该负责落实的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首次依照职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在履行职责中应做到: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要认真答复,积极按程序和要求办理。
  (二)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及时办理。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予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解释清楚。
  (四)对于超出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给予耐心说明,并告知其咨询事项的承办部门。
  (五)属于职责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部门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首问责任制登记表》,详细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
  第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有权向市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诉(投诉电话:0477—2299003;投诉电子邮箱:sgxqjjjcsjs@126.com)。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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