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市高新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市高新区及所属单位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时限规定。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将办理时限分解到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快捷高效的要求,制定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递交的审批申请,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事项,如确实需要延时办理,经办人应呈报领导审批,同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和时限。对不予许可和审批的事项,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超出办理时限,又无正当理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工作决策部署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尽快办结。
第七条 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将本单位、本部门所行使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开,并制定确保时限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市高新区各单位、各部门超时办结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向市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室投诉(投诉电话:0477—2299003;投诉电子邮箱:sgxqjjjcsjs@126.com)。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