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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1-05 14:59  来源:鄂尔多斯高新区  作者: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价管理,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核质量和效率,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高新区纪检监察审计室(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审计室)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开展需要,采取从入围市公共交易平台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或招标方式选择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工程预算、跟踪审计、结算审计。
  前款所称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2日建设部令149号)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审计所需的相应资质。 审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中介机构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5000万元以上的须具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未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跟踪、结算审计。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联合相关部门组成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评审小组,对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进行定期评审与考核。评审时间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中介机构评审的内容主要是:人员配备、工作态度、现场考察情况、跟踪审计中提出的建议、审计报告、材料价格调查工作、原始资料归集和整理、月进度审核、审计纪律执行等方面。
  第五条  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事项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中介机构的参审人员审计中应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汇报。
  第七条  接受委托或参与组织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审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中介机构人员必须经纪检监察审计室同意方可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直接接触(包括补充资料),不得单独踏勘现场,不得单独与施工企业对账。严禁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所有现场洽商单,须附2张以上现场照片进行佐证。
  第八条  受聘的中介机构应当根据市高新区的要求及项目规模,每个项目至少配备2名或2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跟踪及结算审计;接受委托或参加组织审计的中介机构及审核人员应当按照《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实施细则》、委托协议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实施审计。
  第九条  中介机构要严格控制审计误差率。审计误差率控制在3%(含3%)以内,中介机构可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费率收取全部咨询费用;审核结果误差率在3%-5%(含5%)之间,扣减全部咨询费用的10%;审核结果误差率在5%-10%(含10%)之间,扣减全部咨询费用的50%;审核结果误差率在10%以上扣除全部咨询费用。因中介机构审核质量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中介机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当年审计误差率超过3%累计2次及以上的,暂停委托和组织审计业务一年。
  第十条  接受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审计实施结束签注意见前,应当出具工程预、结算初审报告,连同送审资料、审计记录底稿一并送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根据项目大小,在工程结算资料收集齐全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具体为: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的,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完成后20天内完成并报送;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的,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完成后30天内完成并报送;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10000万)的,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完成后60天内完成并报送;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结算资料编制完成后90天内完成并报送。
  审核期限从社会中介机构与纪检监察审计室办理项目审核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中介机构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量及总价核对,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三方签字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核结果报送纪检监察审计室为止。若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书面征得纪检监察审计室同意。否则,每迟延10天,扣应付审计费的1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累计两次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本年度将不再给该中介机构安排新的审计项目。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出具月进度审核报告的期限为收到施工单位送审资料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查费用采用基数法和效益法相结合的办法给付,具体办法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65号)文件要求及工程量大小、难易程度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待鄂尔多斯市审计局最终审核完成后,纪检监察审计室提出付款计划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纪检监察审计室汇报。纪检监察审计室或委托第四方中介机构在复核中发现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不按施工图核量、不按内蒙古最新定额计价、不执行最新信息价或市场价等现象的,视情况给予中介机构扣除全部咨询费用或三年不得在市高新区承揽相关业务的处罚。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因严重失职、业务水平低劣或故意出具含有虚假、高估冒算、带有偏见、误导性的审计报告,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取消接受委托审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要加强对参审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守审计纪律,不得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回避制度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索贿、受贿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等情况,一经发现,除严肃追究参审人员所在的中介机构责任外,将责成该中介机构追究其参审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建议暂扣、吊销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对审计复核中发现中介机构违反审计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依据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整改、警告。
  (二)停止其接受委托工程结算审计的资格。
  (三)向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建议暂扣、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建筑材料没有信息价可以参照或存在争议而无法结算,必须由市高新区组织专家委员会商定价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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