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激发工作热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及时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园区建设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二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三条 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适时进行。此外,如有下列情况,需进行谈话或教育帮助:
(一)工作变动、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
(二)工作人员思想作风出现问题;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
(四)生活上遇到困难或家庭关系处理不好;
(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
(六)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
(七)临时工作人员被辞退;
(八)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
(九)其他需要谈心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谈心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与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第六条 分管领导与所分管的部门(单位)环节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与其他干部职工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在各部门(单位)其他环节干部及普通干部职工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4次。
第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部门内部环节干部之间及各部门(单位)内部普通干部职工之间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
第九条 建立谈心谈话档案。每次谈心谈话的时间、内容都要按要求做好记录。党工委将加强对谈心谈话活动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情况,定期通报,机关各部门(单位)要对谈心谈话情况定期总结,确保谈心谈话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制度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