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鄂尔多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今天是: 天气:
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章制度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05 15:15  来源:鄂尔多斯高新区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管委会财务报销业务,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借款管理
  (一)借款申请
  管委会报账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借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应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因公出差需要借款的应凭审批后的《出差申请表》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二)借款审批
  借款人将《借款单》填写完毕后,按照如下审批程序办理:
  借款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签→分管领导审签→财务负责人审签(1万元以下)→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及以上)→财务付款。
  (三)借款核销
  借款人应及时归还借款,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办理还款手续,其他借款在3个月内必须核销,借款未结清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二、差旅费管理 
  (一)出差申请
  拟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审批表》,详细注明出差地点、目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等,具体审批程序按照《市高新区考勤管理制度(暂行)》办理。
  (二)费用标准
  差旅费报销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4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规〔2016〕2号)所制定的标准。其他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报支:
  1.出差过程中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并妥善保存刷卡小票,作为报销的依据;
  2.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票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3.伙食标准、交通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依据实际出差天数结算,原则上采用定额核定形式;
  4.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5.自带车辆出差所发生的燃油费需另行填写支出报销单报支。
  (三)报销流程
  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后一周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按如下程序审批:
  报销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签→会计审核→分管领导审签→财务负责人审签(1万元以下)→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及以上)→财务付款。
  三、培训费管理
  (一)费用标准
  纳入管委会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费报销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发〔2014〕235号)所制定的标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参照差旅费报销流程报支。
  (二)报销流程
  培训人员应在返回后一周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培训费用标准及培训文件填写报销单,报销流程参照差旅费报销流程执行。
  四、会议费管理
  (一)费用标准
  会议费报销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所制定的标准。
  (二)报销流程
  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按照相关会议标准报支,报销流程参照差旅费报销流程执行。
  五、采购管理
  (一)费用标准
  采购费报销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4〕56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所制定的标准。
  (二)报销流程
  政府采购需填写采购计划申请单,根据部门职能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予以办理。采购商品的参数确定、询价、供应商选择、验收及后续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对接市财政采购管理办公室,配合做好账务处理工作。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含1万)的必须附合同、合同会审单、验收单;达到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遵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程序执行。
  报支流程:报销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签(相关职能部门)→会计审核→分管领导审签→财务负责人审签(1万元以下)→财务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及以上)→财务付款。
  六、工薪管理
  工薪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此类费用按照资金支出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一)工资支付管理
  每月10日前,人事主管部门统计并编制工资支付标准(含人员变动、额度变动、扣款、扣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工资表转财务部门,后由财务部门按工薪审批程序审批,于每月15日前支付。
  (二)社会保险、公积金支付管理
  每月13日前由人事主管部门将社会保险支付标准转财务部门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每月底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七、其他费用管理
  其他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
  报销人应在取得合法票据之后根据费用性质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写时应严格遵照单据项目要求,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并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填写完毕后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流程执行。
  八、其他事项说明
  (一)除日常支出以外,超出1万元(含1万)的经济业务需要提供合同。
  (二)各项费用支出均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报销时凭小票及发票报销,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三)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费用需相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集中购置,相关费用统一报销。
  (四)报销票据应按如下要求整理、粘贴:
  1.将票据分别分类,同类票据(如餐费类、出租车票类等)应集中在一起;
  2.粘贴票据的纸张大小:应使用原始凭证粘贴纸,粘贴在其上的票据不能超出该纸张的范围; 
  3.粘贴要求: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统一按上下、左右起止的顺序均匀粘贴,确保粘贴后依然平整;
  4.粘贴在一张纸上的所有票据作为一张附件计算,并将合计金额写在右下角;
  5.不得将票据颠倒放置,不得用订书机订票据,对于粘贴不规范的票据,请自行重新粘贴。
  (五)支出报销中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应遵照《市高新区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六)园区各预算单位财务独立运行,但需将财务数据及时录入金财财务系统,以便于统一核算。各二级单位和高投公司应于每月初核对财政指标和拨款数额,并向财政局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单位财务报表。
  九、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公布日起执行。
上一篇】  【 下一篇】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版权所有 鄂尔多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蒙ICP02837263452 联系电话:0477-2299001 0477-2299022 网站地图
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北部核心片区高新区总部 邮编:0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