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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
时间:2018-01-05 15:17  来源:鄂尔多斯高新区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责任制。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责任制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党工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行业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工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加强宏观领导、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高新区党工委每月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加大对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管委会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配足配强安全监管力量,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将安全生产任务监督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逐年递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设施等投入,夯实基层基础。
  (二)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领导和组织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按月召开安全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并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五)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
  第八条 管委会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党政办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及时组织党工委、管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支持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协调指导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6.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高新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7.协调指导高新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调指导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职责;
  8.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纪检监察审计室安全生产职责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造成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4.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
  5.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行政处分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安监环保局安全生产职责:
  高新区安监环保局局是管委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代表管委会行使监督职能,承担安委会办公室职责,监督、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及高新区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提出高新区的贯彻执行意见和方案;
  2. 配合上级部门对高新区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续建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内容进行“三同时”审查;
  3. 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4. 监督、检查、指导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5. 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卫生事故和一般经济损失事故,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依法审报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并进行监督管理;
  7.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8.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9.在对环保设施进行监管时,同时对环保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管,督促有关单位即时排除事故隐患;
  10在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或环境污染可能引发大量人员伤害中毒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必须做到应急污染物检测、污染控制措施落实的及时有效,将污染范围和损害程度控制到最小;
  11.在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过程中,应统筹兼顾劳动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治;
  1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严格禁止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3. 在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进行审批时,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财政局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高新区安全生产投入,支持管委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奖励等经费及时到位,并监督使用;
  2.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缴与支付,并对企业提取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及其使用进行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六、党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负责督促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的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3.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对被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保证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处理联动机制,未经事故调查处理,不进行工伤赔付,遏制企业非法瞒报事故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国土分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高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高新区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类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负责高新区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4.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规划局、建设局的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职权负责将公共安全设施纳入高新区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城建档案管理的措施和办法中,并监督实施;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起草高新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按照职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时,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4.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将危险化学品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设施,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
  5.负责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筑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6.负责高新区市政场站及市政设施(除公用、园林、交管、综合执法等单位管理以外的)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的燃气、供热、供水、排水、城市道路及桥梁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办法。督促市政设施单位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市政设施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7.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室内装饰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8.负责高新区构筑物和建筑物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九、公共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负责施工工地出入口、围挡及围挡外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未动工地围挡及围挡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高新区户外门头及各类广告牌匾、建筑施工工地围挡审批、监管,临时占道、庆典活动条幅、彩虹门备案的安全监管工作;
  5.履行规划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负责建筑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运营监督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高新区内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和对外承包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9.加强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环卫设施设备和道路清扫工人的安全监管工作;
  10.负责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
  11.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高新区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
  12.负责制定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高新区森林草原防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救援机构、队伍的建设和指挥;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赋予的其他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责任制度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行业“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由高新区管委会下发的《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鄂高新管发〔2013〕3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责任制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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